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蓝执恢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陕西经联建筑公司与西安广鑫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恢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经联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广鑫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义民,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陕西经联建筑工程公司与西安广鑫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执行款18000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蓝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审 判 员  潘西社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