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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姜发家与王学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发家,王学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姜发家。被执行人王学川。申请执行人姜发家与被执行人王学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望民一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是被执行人王学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学川银行存款331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响应代理审判员  周 洋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家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