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姜发家与王学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发家,王学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姜发家。被执行人王学川。申请执行人姜发家与被执行人王学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望民一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是被执行人王学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学川银行存款331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响应代理审判员 周 洋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家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