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沈仙慧与林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仙慧,林福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128号原告:沈仙慧。被告:林福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仙慧与被告林福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仙慧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仙慧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仙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沈仙慧负担。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牟家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