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塘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民初字第353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陈少明。被告叶某。委托代理人郑世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晓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谢 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