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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二初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牛东升与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东升,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364-1号原告:牛东升,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被告: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世纪路1号楼1-2层5、6号网点。法定代表人:高景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东升诉被告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503123元或同等数额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3123元或同等数额的财产。查封原告提供的王书领名下坐落在长春市二道区广德街以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0000000000859908的万盛.爱琴湾第A1幢3单元2509号建筑面积为83.73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董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