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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0年2月28日,汉族。被告文某,男,生于1970年12月1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文映良,系遂宁市射洪县东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冠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