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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盛忠平与山东德州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山东众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忠平,山东德州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山东众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盛忠平。被告:山东德州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名仕港小区沿街(七天连锁酒店)六楼。法定代表人:王领邦职务:董事长。被告:山东众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南陈庄村。法定代表人:王长瑞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9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200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吉民审 判 员  贾向民人民陪审员  李洪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姜秀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