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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法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秦国峰与被执行人罗齐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吉法执字第27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秦国峰与被执行人罗齐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吉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齐召应在2015年5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秦国峰工资人民币4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罗齐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秦国峰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罗齐召应履行的4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齐召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罗齐召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秦国峰人民币40000元,现被执行人罗齐召已交纳标的款40000元。本院认为,(2014)吉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罗齐召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秦国峰工资40000元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秦国峰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