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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孔繁征与王新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繁征,王新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683号原告:孔繁征,男。委托代理人:贾孝涛,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战,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繁征与被告王新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繁征以被告王新战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繁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繁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繁征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娜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