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孔繁征与王新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繁征,王新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683号原告:孔繁征,男。委托代理人:贾孝涛,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战,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繁征与被告王新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繁征以被告王新战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繁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繁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繁征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娜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