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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何东与刘宗才、粟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东,刘宗才,粟晓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何东。被告刘宗才。被告粟晓英。本院受理原告何东与被告刘宗才、粟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经审查后发现二被告均系内江市东兴区人,且该民间借贷的实际履行地非资阳市雁江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何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的居住地及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属我院管辖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向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