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9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任树林与北京利佰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树林,北京利佰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9837号原告任树林,女,40岁。被告北京利佰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昌平区立汤路1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树林诉被告北京利佰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树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树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树林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一十元由原告任树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程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