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贵进与黄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710号原告林贵进,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黄永超,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林贵进与被告黄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贵进撤回对被告黄永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贵进负担。审判员蔡一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陈爱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