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贾隽与被告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隽,刘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206号原告贾隽,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贵、宋永兴,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玲,女,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隽与被告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玲所有的豫L170**号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玲所有的豫L170**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