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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贾隽与被告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隽,刘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206号原告贾隽,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贵、宋永兴,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玲,女,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隽与被告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玲所有的豫L170**号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玲所有的豫L170**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