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63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7年6月11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离婚后,婚生女刘某甲由被告抚养,其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未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其曾于2014年3月提起对探望权的执行申请,但其与被告就探望时间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要求探视权,每个星期接走孩子一天或者两个星期接走孩子两天,每个寒、暑假各接走孩子一周,法定节假日具体商议。被告辩称,其不同意原告的探望时间,周末孩子要上课。另,要求原告支付孩子2012年11月11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间每个月3950元的保姆费、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共计122450元;并从2015年6月12日起每月支付2200元的抚养费,遇到突发性产生高额费用原告要承担50%。希望本次可一并解决孩子抚养费和探视时间的问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7月8日生育一女刘某甲。2012年5月22日,经(2012)灞民初字第0168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该调解书载明:“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女儿刘某甲蓉随被告刘某某生活,原告王某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婚生女刘某甲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至今。另,被告现已再婚。2012年11月16日,因原告之父与被告之间发生冲突产生纠纷,自此被告一直拒绝原告再看望孩子。2014年3月5日,原告对孩子探望权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履行义务,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对孩子的探望权,并对以后如何履行探望权达成了共识。2014年9月4日和9日本院的谈话笔录表明,原、被告就探望孩子一事达成一致意见:“一、王某某在法院探望孩子二次以后,王某某在幼儿园探望孩子,刘涛不得阻挡;二、刘某某与王某某父亲的官司结束后,王某某对孩子探望权再另定。”现原告之父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审理终结。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双方就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2012)灞民初字第01684号民事调解书、(2014)灞执字第00371号执行裁定书和谈话笔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刘泽蓉随被告共同生活。离婚至今,被告未能很好的履行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的义务,被告以其与原告之父发生纠纷而拒绝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被告以此为由拒绝原告探望孩子无法律依据。庭审中,原、被告就每年寒暑假期间探望孩子的时间达成一致意见:暑假自7月20日至30日期间,原告接走孩子共同生活一星期;寒假期间为过年前一周由原告接走孩子共同生活一星期。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法定节假日和节假日之外探望孩子的时间,考虑到孩子的身心健康,也充分保障母女沟通感情的机会,加之被告已再婚,为不影响原、被告现有家庭的正常生活及刘某甲正常的生活秩序,刘某甲与原告见面的次数不宜频繁,但每次时间可延长,本院酌情认定:节假日期间,原告将刘某甲接走一天,具体由原、被告自行商议;节假日之外,原告每两周接走孩子一次,于周五下午6时接走,周日下午6时送回,与原告共同生活两天,但不得影响刘某甲的正常学习;原告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被告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被告主张要求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因该主张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被告可另案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某享有逗留式探望婚生女刘某甲的权利,每年暑假自7月20日至30日期间及寒假期间的过年前一周,由原告接走孩子刘某甲共同生活一星期;二、法定节假日期间,原告王某某将刘某甲接走一天,具体由原王某某和被告刘某某自行商议;节假日之外,原告王某某每两周接走孩子一次,周末接走刘某甲与其共同生活两天,于周五下午6时接走,周日下午6时送回,但不得影响刘某甲的正常学习;三、被告刘某某应积极协助原告王某某行使探望权,且不得阻挠。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国庆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