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生海与兴义黄泥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罗平县黄金谷漂流旅游有限公司代位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生海,兴义黄泥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罗平县黄金谷漂流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914号原告杨生海,男,贵州省兴义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韦桥坤、韦国辉贵州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兴义黄泥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立力,刘正敏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罗平县黄金谷漂流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光美,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杨生海诉被告兴义黄泥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罗平县黄金谷漂流旅游有限公司代位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兴义黄泥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异议人为唯一的被告,原告向第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异议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兴义黄泥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兴华人民陪审员 谢金华人民陪审员 毛耀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来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