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梁永刚诉黄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刚,黄海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梁永刚,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海萍,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3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梁永刚诉黄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3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黄海萍所有的豫AVK1**号汽车一辆,另查封了黄海萍所有的房产一处。现梁永刚提出,本案查封黄海萍的房产足以抵偿其债务,请求法院解除对豫AVK1**号汽车的查封,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梁永刚自行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海萍所有的豫AVK1**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