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刑执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思露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思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200号罪犯李思露,农民,原,累犯,现在平南监狱服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9)玉区法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思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2008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2009年8月27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获减刑二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2月26日止。2015年5月18日,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提出,罪犯李思露是累犯,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把握。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累计奖励分106.7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另查明,该犯没有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李思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经查罪犯李思露是累犯,且没有按规定缴纳罚金,故对贵港人民检察院提出对罪犯李思露减刑从严把握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犯罪性质及财产刑履行情况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思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银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