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执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盛嘉化纤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盛嘉化纤有限公司,苏州雅新服装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154-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盛嘉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恬庄村。法定代表人罗晓锋,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磊、严伟霞,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雅新服装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镇友翔路5号。法定代表人许进良。张家港市盛嘉化纤有限公司与苏州雅新服装针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吴开商初字第02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苏州雅新服装针织有限公司2014年12月31日前向张家港市盛嘉化纤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4703.49元及支付此款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031元,由苏州雅新服装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雅新服装针织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2015年1月12日,权利人张家港市盛嘉化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雅新服装针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57734.49元,执行费2266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约定苏州雅新服装针织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张家港市盛嘉化纤有限公司157734.59元,此款苏州雅新服装针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表示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盛嘉化纤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苏州雅新服装针织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财产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吴开商初字第02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苏州雅新服装针织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范志明执行员 梁天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梦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