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成祥与东营黄河口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祥,东营黄河口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垦商初字第221号原告:王成祥。被告:东营黄河口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隋文海,总经理。原告王成祥诉被告东营黄河口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口棉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秋燕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河口棉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成祥诉称:2012年9月23日被告黄河口棉业公司欠原告人工费41740元,原欠条经被告法定代表人隋文海于2014年10月5日签字重新确认。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且经垦利县黄河口镇政府、垦利县黄河口镇派出所多次协调,被告至今尚未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4174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河口棉业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原告王成祥组织人力给被告黄河口棉业公司搞预制,被告承诺完工后现金结账,但是被告一直没有支付。2012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1张。2014年10月5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了欠条1张,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隋文海在该欠条上签字予以确认,据该欠条记载,被告共欠原告建筑人工费41740元。该欠款被告黄河口棉业公司至今未向原告王成祥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1张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王成祥承建被告黄河口棉业公司预制工程的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人工费41740元至今未付,该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1张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所欠人工费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对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人工费4174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黄河口棉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营黄河口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成祥支付人工费417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由被告东营黄河口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秋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亚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