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5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吕化中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化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5234号罪犯吕化中,男,汉族,文盲,1974年9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2008)锡滨刑初字第0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化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8年3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宁刑执字第92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吕化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吕化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吕化中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二次。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化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化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一日(刑期至2015年7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