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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8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闫可财与袁言钦、袁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可财,袁言钦,袁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817-1号原告闫可财,农民。被告袁言钦,市民。被告袁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可财与被告袁言钦、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袁言钦名下存款1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袁言钦名下存款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翟艳英审 判 员  周登亮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石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