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8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闫可财与袁言钦、袁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可财,袁言钦,袁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817-1号原告闫可财,农民。被告袁言钦,市民。被告袁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可财与被告袁言钦、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袁言钦名下存款1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袁言钦名下存款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翟艳英审 判 员 周登亮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石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