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民一初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覃善然与覃君然、韦美秀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善然,覃君然,韦美秀,覃继胤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第1091号原告:覃善然,曾用名覃天得,男,19xx年xx月xx日生,壮族,农民,住柳城县。被告:覃君然,曾用名覃天开,男,19xx年xx月xx日生,壮族,退休教师,住柳城县。被告:韦美秀,女,xx岁,壮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覃君然的妻子。被告:覃继胤,男,xx岁,壮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覃君然的儿子。案由:相邻排水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7月3日待裁事项:原告覃善然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覃善然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宁敏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宋厚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