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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航宇与重庆鱼山普泉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航宇,重庆鱼山普泉实业有限公司,杨泉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航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鱼山普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号*栋***号。组织机构代码:58801745-1。法定代理人:许卫兵,总经理。原审第三人:杨泉君。上诉人刘航宇与被上诉人重庆鱼山普泉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渡法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刘航宇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通知上诉人刘航宇:在收到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刘航宇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航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丁宇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