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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方立华与杨良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立华,杨良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方立华,男,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杨良锋,男,住安徽省旌德县。申请执行人方立华与被执行人杨良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旌民一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立华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良锋给付申请人赔偿款70711.6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480元、鉴定费1000元、鉴定人出庭费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良锋常年在外,且下落不明,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立华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旌民一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审判员  洪国斌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