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立行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周贵全、周华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贵全,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汉中立行终字第0000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贵全,男,生于1968年9月29日,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华,男,生于1988年9月29日,汉族,农民。上诉人周贵全、周华因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行初字第00009号不予立案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城固县公安局上元观派出所长期不作为和渎职,城固县公安局长期违法扣车,直至车辆报废,造成上诉人巨额财产损失。要求撤销城固县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裁定。本院经审查,起诉人周贵全、周华在起诉状中称其2009年7月4日与熊应智发生纠纷,事后熊应智找人将起诉人的陕07001**、陕07003**两台拖拉机开往熊应智家中。2009年7月7日,熊应智又将两台拖拉机开往城固县上元观派出所院内。起诉人要求城固县公安局修复非法扣押起诉人的两台拖拉机,并要求赔偿两台拖拉机被非法扣押2125天误工台班损失85万元。2011年6月13日上诉人周贵全曾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城固县人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城固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城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周贵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了(2011)汉中行终字第8号行政裁定。后周贵全又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汉中行监字第0000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的规定,原裁定不予立案的理由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俊娜代理审判员 王建芬代理审判员 李丹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任俊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