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夏怀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怀术,姜秀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2079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兰景臣。被告夏怀术。被告姜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00元,减半收取26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