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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何胜华、戴竞与戴竞、姜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胜华,戴竞,姜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869号原告:何胜华。被告:戴竞。被告:姜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胜华诉被告戴竞、姜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2元,减半收取1821元,由原告何胜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园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章财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