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何胜华、戴竞与戴竞、姜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胜华,戴竞,姜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869号原告:何胜华。被告:戴竞。被告:姜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胜华诉被告戴竞、姜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2元,减半收取1821元,由原告何胜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园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章财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