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速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徐某出生日期1983年10月11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0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强制措施2015年1月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079号指控事实2013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天一公寓其租房处,先后2次容留姜某、邵某某与其一同吸食由姜某提供的冰毒,共计容留他人吸毒2次3人次,吸食冰毒共约0.6克。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有前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四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艳丽二O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郭帅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267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