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汉斌与苍梧县三德停车场、陈光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斌,苍梧县三德停车场,陈光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51号原告李汉斌,农民。委托代理人陈鑫、严绍鹏,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梧县三德停车场,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工业园区工业大道西边北侧。经营者李俊达。被告陈光生,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汉斌与被告苍梧县三德停车场、陈光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汉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65元,减半收取为2232.5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李汉斌负担。审判员 苏 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颖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