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掖市利民拆迁安置有限公司与段惠珍租赁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利民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段惠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774号原告张掖市利民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多珍,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自军,男,1974年4月1日出生。被告段惠珍,女,1936年9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岩爱红,女,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市公安局家属楼3单元602室。系段惠珍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利民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段惠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掖市利民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利民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市利民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掖市利民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丁尚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