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16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屈绒绒诉被告杨江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绒绒,杨江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661—1号原告屈绒绒,女,1982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安王村七组。被告杨江涛,男,1980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五星村八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屈绒绒与被告杨江涛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原告屈绒绒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屈绒绒负担。审 判 长 冉肖红审 判 员 张晓峰人民陪审员 孙占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原 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