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异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异议人周天与被执行人杨军、第三人贾翠菊健康权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天,杨军,贾翠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异字第40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周天,女,汉族,1991年1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吴伟,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培基。被执行人杨军,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生。第三人贾翠菊,女,汉族,1976年4月14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天与被执行人杨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天申请追加第三人贾翠菊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进行公开听证审查。2015年6月26日,周天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周天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天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审 判 长 贾亚东人民陪审员 高 腾人民陪审员 孙春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李昱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