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法执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银浩与宣化县银远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宣化县鑫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389-1号申请执行人刘银浩,宣化钢铁公司内退职工。被执行人宣化县银远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县贾家营镇大慢岭村。组织机构代码:56046568-2.法定代表人史秀琴,经理。被执行人宣化县鑫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化县大仓盖镇王家楼村。组织机构代码:67993693-9.法定代表人赵伟,经理。被执行人史秀琴,宣化县银远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区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3)宣区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的1734757元及利息尚未执结,申请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霞代理审判员 段欣华代理审判员 张东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小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