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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4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570号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吕某某,女,1986年6月6日,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被告现在青海”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文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朱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