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4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孟云杰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云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4996号罪犯孟云杰,男,汉族,中专文化,1987年10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3)江宁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云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孟云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孟云杰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款物交接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孟云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未全部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云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郭正道代理审判员 卢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