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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涛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390号罪犯王涛,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401。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峄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附加罚金12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1次、记表扬1次、嘉奖2次,被评为监狱级劳积1次,服刑期间全额缴纳罚金120000元。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7月起至2015年3月,被监狱记功1次、记表扬1次、嘉奖2次,被评为监狱级劳积1次,服刑期间全额缴纳罚金120000元。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记功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