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6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金观甫与何松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观甫,何松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660-1号申请执行人金观甫。被执行人何松贤。申请执行人金观甫与被执行人何松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杭桐商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何松贤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金观甫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4万元和利息2万元、案件受理费2450元、执行费38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何松贤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何松贤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松贤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另案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何松贤下落。现申请执行人金观甫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何松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66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金观甫如发现被执行人何松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