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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海法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佛山市海雄航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港船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广州神州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程立新、程立海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海雄航运有限公司,浙江金港船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神州海运有限公司,程立新,程立海

案由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初字第400号原告:佛山市海雄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梁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灼,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梅华,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港船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被告:广州神州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程立新。被告:程立新。被告:程立海。原告佛山市海雄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雄公司)诉被告浙江金港船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广州神州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程立新、程立海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海雄公司诉称,其与金港公司于2011年6月15日及随后的8月24日、10月15日签订的《4950DWT成品油船建造合同》、《补充协议》及《造船补充协议》约定由金港公司为海雄公司建造7艘船舶;其与金港公司、程立海于2011年9月18日签订的《ZJG033号7艘4950DWT成品重油船建造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前述船舶建造合同系程立海借用金港公司的资质并以金港公司名义与海雄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由程立海享受和承担;其与金港公司、神州公司、程立新于2012年3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约定程立新、神州公司和金港公司连带承担建造7艘船舶的合同义务和责任,至今各被告仅建造完成4艘船舶,其余3艘至今未能交付,请求判令解除所涉造船合同,四被告连带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2088万元及利息,四被告按原告的付款金额向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逾期交船的违约金354.75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10日起计付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6月29日以(2012)台温破(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金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为对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瑞 秋审 判 员 平阳丹柯代理审判员 钟 宇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廖 林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