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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罪犯刘静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静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413号罪犯刘静,男,汉族,大学文化。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刘静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以(2010)城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11月26日止),并处罚金30万元,已缴纳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4日,本院以(2012)长刑执字第81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刘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7次,嘉奖3次,余8.8分。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静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茵虹审判员  王旭辉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