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王某。被告邱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在南皮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邱某乙,现孩子在被告处。我和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并不融洽,极少沟通,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经常赌博,对家庭没有任何责任心,双方已经无法生活在一起,也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要求离婚。被告邱某甲辩称,我们之间还有夫妻感情,我会改正自己的错误,希望原告给我一次机会,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邱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后孩子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自己负担。原告自愿放弃其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务。经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已生育一女,应视为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夫妻双方都应该本着“理性和宽容”的态度去处理生活中的矛盾与问题,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和被告邱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国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