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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东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绥芬河市圣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郑丽霞,郑立东,赵鑫,郑宗儒,黄桂荣,青岛九上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东保字第1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负责人冯善核,男,该分行长。委托代理人鲍枫霖,男,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申请人绥芬河市圣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郑丽霞,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郑丽霞,女,汉族,1972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址绥芬河市。被申请人郑立东,男,汉族,1965年6月7日出生,现住址绥芬河市。被申请人赵鑫,女,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现住址绥芬河市。被申请人郑宗儒,男,汉族,1939年7月13日出生,现住址绥芬河市。被申请人黄桂荣,女,汉族,1945年1月29日出生,现住址绥芬河市。被申请人青岛九上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南市。法定代表人赵鑫,男,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因与被申请人绥芬河市圣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郑丽霞、郑立东、赵鑫、郑宗儒、黄桂荣、青岛九上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七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整,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绥芬河市圣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郑丽霞、郑立东、赵鑫、郑宗儒、黄桂荣、青岛九上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卢广玉审判员  郭彦军审判员  苑晓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