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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朱占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095号罪犯朱占成,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3月15日,四川省开江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该犯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8月24日被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2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开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开法刑初字第00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占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772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占成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占成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朱占成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占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原判刑罚情况、累犯以及未积极执行财产性义务等,对其减刑时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占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