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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05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高绍成与北京丰硕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绍成,北京丰硕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5234号申请人高绍成,男,1969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丰硕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支楼村长周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唐崇艳,总经理。申请人高绍成与被执行人北京丰硕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03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0342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穆启明执行员  刘伯军执行员  蔡丰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