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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周圣启与宿州利和水处理有限公司、刘长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圣启,宿州利和水处理有限公司,刘长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054号申请人:周圣启。被执行人:宿州利和水处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长柱。周胜启诉宿州利和水处理有限公司、刘长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胜启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胜启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2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单翠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征翔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