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周圣启与宿州利和水处理有限公司、刘长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圣启,宿州利和水处理有限公司,刘长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054号申请人:周圣启。被执行人:宿州利和水处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长柱。周胜启诉宿州利和水处理有限公司、刘长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胜启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胜启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2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单翠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征翔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