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执字第01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湖南伟恒置业有限公司诉长沙市圭塘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伟恒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市圭塘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436-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伟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57号。法定代表人周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圭塘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圭塘。法定代表人李海泉。申请执行人湖南伟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圭塘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4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市圭塘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人湖南伟恒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土地使用费6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5.5,本案受理费45680元,申请执行费2485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圭塘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08280.5元。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毅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许旭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