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章芦茶、XX全与XX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芦茶,XX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章芦茶。被告:XX全。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芦茶与被告XX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芦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碧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阮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