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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莲英诉被告刘小勤、乔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莲英,刘小勤,乔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70号原告陈莲英,女,汉族,住宁陵县。被告刘小勤,女,汉族,住宁陵县。被告乔宁,男,汉族,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莲英诉被告刘小勤、乔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小勤,乔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莲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莲英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贡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璐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