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莲英诉被告刘小勤、乔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莲英,刘小勤,乔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70号原告陈莲英,女,汉族,住宁陵县。被告刘小勤,女,汉族,住宁陵县。被告乔宁,男,汉族,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莲英诉被告刘小勤、乔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小勤,乔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莲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莲英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贡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璐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