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与徐州永旺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224号申请人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负责人吴谊农,经理。被执行人徐州永旺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银红,经理。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申请执行徐州永旺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78374.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一下措施:2015年1月19日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5年1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月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均无登记信息。本院认为,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仇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