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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史勇与魏家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勇,魏家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144号申请执行人,史勇,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泗县。���托代理人:杨斌,泗县黑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魏家宏,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泗民一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克武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维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