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四仲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英萍与佛山市南海慷德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慷德家居制品有限公司,陈英萍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四仲字第58号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慷德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官和路39-6号(车间2),组织机构代码69246468-1。法定代表人冯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文斌,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马斩,男,汉族,1986年1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上洋镇南保村委会南保下村105号,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8611222016。被申请人陈英萍,女,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龙家园村一组29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6908158487。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慷德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慷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英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海仲裁委)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744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慷德公司称:陈英萍于2011年12月13日入职慷德公司工作,任职包装工作,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计算方式为计件。2015年3月11日慷德公司因生产工艺需要,要求对挤出产品进行就地包装,减免搬运环节,以降低包装工劳动强度,降低搬运过程的安全风险。包装计件单价并不降低,但陈英萍等六人抱团,认为就地包装就是要拆散她们,不服从慷德公司的工作安排,并自行离开工作岗位,此后再无返回慷德公司工作,未结算工资,也未正式通知慷德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慷德公司认为陈英萍与慷德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属于自行离职。因此,南海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持慷德公司应向陈英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而是错误的,此为其一;其二,陈英萍仲裁请求要求支付高温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高温津贴不属于终局裁决的范围,因此,原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慷德公司补充认为,仲裁裁决书最后没有交代慷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南海仲裁委在程序上是违法的。故此,为保障慷德公司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撤销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744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陈英萍答辩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在民事诉讼法上已经明确规定了。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慷德公司的申请。本院查明:陈英萍与慷德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向南海仲裁委申请仲裁。南海仲裁委受理后,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由独任仲裁员郑浩军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4月27日,南海仲裁委作出佛南劳人仲案终字[2015]744号仲裁裁决,裁决:一、慷德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英萍2014年10月份高温津贴150元;二、慷德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英萍2015年1月份工资3307元、2月份工资1272元、3月份工资1113元;三、慷德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英萍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99.5元;四、驳回陈英萍的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陈英萍收到上述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才可申请法院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即申请人慷德公司只能针对劳动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条款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本案中,申请人慷德公司申请撤销南海仲裁委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744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一是认为陈英萍与慷德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属于自行离职,南海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持慷德公司应向陈英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是认为高温津贴不属于终局裁决的范围,南海仲裁委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744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三是认为南海仲裁委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744号仲裁裁决最后没有交代慷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南海仲裁委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对此,首先,由于慷德公司没有为陈英萍购买社会保险,且慷德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表明是陈英萍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慷德公司拖欠陈英萍2015年1月至3月份工资,事实清楚,故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744号仲裁裁决认为陈英萍以慷德公司没有为其参加社会保险、拖欠2015年1月至3月份工资为由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2099.5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并予以支持,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其次,高温津贴是针对高温条件下从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发放的特殊工资性补偿,慷德公司认为高温津贴不属于终局裁决的范围,理由不成立。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劳动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本案中,南海仲裁委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744号仲裁裁决最后没有交代慷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属于仲裁裁决书制作瑕疵,没有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不应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综上,慷德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慷德家居制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74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慷德家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行政代理审判员 谢达辉代理审判员 黄健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廖 旋 来源:百度搜索“”